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1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经路68号28幢1室。
法定代表人:采长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孔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采连生,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立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水上花月城G栋110号。
法定代表人:采连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采连生、江苏立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89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东新
审 判 员 马玉宝
审 判 员 刘玉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 倩
书 记 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