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772号
申请人: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63578476Y。
法定代表人:采长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孔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江苏立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水上花月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703828787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立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立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责任限额28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提供担保情形下,申请财产保全,符合财产保全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立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建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