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772号之一
原告: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63578476Y。
法定代表人:采长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孔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采连生,男,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同上。
被告:江苏立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水上花月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703828787L。
法定代表人:采连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扬公司”)与被告**、采连生、江苏立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鼎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
鲁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工程款2798939.15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我公司从淮安市康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嘉公司”)处承包了淮安市大同路小学工程项目的土建劳务工程,我公司将其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案外人陆井如施工。2020年11月9日,我公司与陆井如签订了《木工承包责任书》,约定承包方式同我公司与康嘉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价方式为按建筑面积乘以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结算。合同签订后,陆井如进场施工。后陆井如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并将木工工程整体转让给**。为此,2020年12月22日,我公司与陆井如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书》。同日,陆井如与**又签订了《协议》,约定陆井如将案涉木工班组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转让给**施工。**承包的木工工程于2021年7月左右完工。2021年8月7日,我公司与被告对木工班组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确认,并共同签署了《淮安市大同路小学木工班组工程量确认单》,经双方确认被告木工工程的总工程价款为4958228.1元。目前,我公司已经直接支付以及由总包代付款项合计为7757167.25元,超付工程款2798939.15元。采连生与**是夫妻关系,以家庭经营的方式实际承包了案涉的木工工程。此外,本案的很多工程款均是直接汇入采连生名下的立鼎公司,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淮安市大同路小学工程所在地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尹建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