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民终1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4年10月28日生,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7月13日生,住泰州市姜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4民初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年凤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年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