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4民催4号
申请人:江苏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72589551L,住所地姜堰区海上海中心街8-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志,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其所持有的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城郊支行于2019年1月10日签发的票号为0010004128930100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江苏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9月23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勇
审判员郁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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