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5民初1975号
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西两洼乡耿官屯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774405386G。
法定代表人:宋恒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日月路日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98551156G。
法定代表人:曹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8元,减半收取4659元,由原告安平县德隆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