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凯迪公司、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04民初1862号之一

原告:周成宇,男,199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永,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军,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陈集镇高集街道府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5691804135(1-1)。

法定代表人:缪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殷宏,仪征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临涣选煤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86539357D。

法定代表人:丁少华。

原告周成宇与被告胡军、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周成宇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成宇自愿撤回对被告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成宇撤回对被告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姜玉文

审 判 员  聂世臻

人民陪审员  张 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段密

书记员花含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