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5001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温明。
申请人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50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金宇钻石支行账号15×××38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金宇钻石支行账号15×××38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