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4330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被申请人:江阴市俊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新龚村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严昌俊。
原告江阴市俊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4330号裁定,冻结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又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4330号之一裁定,裁定查封担保人陈建春、潘延凤提供的担保财产:杨舍镇汇金花园12幢1108室[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9)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8215574号];查封担保人陈俊峰提供的担保财产:杨舍镇汇金花园14幢307室[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9)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8240856号]。并解除对申请人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张家港支行30300188000218987、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89110078801600000528、苏州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51×××00银行账户的冻结。现申请人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案件以调解结案,且其已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及担保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及担保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查封担保人陈建春、潘延凤提供的担保财产:杨舍镇汇金花园12幢1108室[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9)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8215574号];查封担保人陈俊峰提供的担保财产:杨舍镇汇金花园14幢307室[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9)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8240856号]。
二、解除对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125万元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宪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