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628号
申请人:***,男,1964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江苏悦通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申请人:扬州市绿色家园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余。
被申请人:张明余,男,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申请人: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市绿色家园装璜有限公司、张明余、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扬州市绿色家园装璜有限公司、张明余、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叶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