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4226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沂宸,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袁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法通过电子方式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静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