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11479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李飞跃。
原审被告: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良剑,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飞跃、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2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2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510元,由本院退还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稚群
审 判 员 郑 雄
审 判 员 黄学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柳 璐
书 记 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