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滨湖某某建材经营部、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5668号之二
原告:滨湖***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青祁路86号。
经营者:赵太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锡南,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原告滨湖***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滨湖***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湖***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湖***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165元,由原告滨湖***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樊逸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