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4797号之三
申请人:***,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一: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被申请人二:***,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47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礼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