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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5盐城台火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12655号之一
原告:盐城台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139号文苑路综合楼504室。
法定代表人:秦陆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翱翔,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盐城台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盐城台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台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台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4419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539元由原告盐城台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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