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泰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225民初5169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62619175J(1/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一号大厦4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泰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道。组织机构代码5703580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曌,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蔓莉,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盛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2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6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 涛 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