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91民初4716号之二
原告: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902699468,住所地淮安市淮明区袁集乡双庄村西侧(原双庄村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039630X4,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镇政府院内3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季维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祁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