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043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工业集中区(康马路东、淮河路南)。
法定代表人:尹传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晶,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楷,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镇政府院内3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季维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吴彪,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江苏中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中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吴彪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江苏中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陶春羽
书记员周珈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