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6002号
原告:江苏天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039630X4,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中鑫上城C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天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天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790元,共计1995元,由原告江苏天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陶 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