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鑫嚞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天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2993号之一 原告:淮安鑫嚞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5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镇政府院内3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淮安鑫嚞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淮安鑫嚞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鑫嚞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鑫嚞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鑫嚞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