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2993号之一
原告:淮安鑫嚞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5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镇政府院内3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淮安鑫嚞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淮安鑫嚞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鑫嚞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鑫嚞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鑫嚞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任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