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02民初295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文体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运河宿迁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某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