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324执41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组织机构代码56534443-3。
法定代表人周奋,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皇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9148294-8。
法定代表人人黄扬祖,系公司董事长。
依据(2015)洪民初字第022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皇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拓盛建工程有限公司20824108.77元,案件受理费143291元由被执行人江苏皇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经申请执行人江苏拓盛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2016年12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2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皇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2月23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1月1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均有抵押且正另案处置,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执行长许磊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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