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耀祥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耀祥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13民初1438号
原告: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浦发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华,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中亿城市花园7幢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林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