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23破11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28日,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根据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本院终结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经管理人调查,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为2012年6月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为宝应县氾水镇石桥朱马组**,注册资本600万元,实收资本600万元,公司发起人股东为两人,股东陆加银出资594万元,持股比例为99%;股东陆浩出资6万元,持股比例1%。2016年3月1日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600万元变更为2001万元,股东陆加银追加出资1386.99万元,于2026年2月5日前缴足;股东陆浩追加出资14.01万元,并对公司章程作了相应修改。2017年7月20日公司变更股权结构,股东陆浩将其持有的公司1%股权全部转让给股东陆加银,至此,股东陆加银持有公司100%股权,注册资本2001万元,其中600万元为实收资本,其余1401万元于2026年2月5日前缴足。在宝应县人民法院受理对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前,陆加银为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一人股东兼执行董事,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由于法定代表人陆加银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主要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陆加银未能妥善保管财务账册,也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既影响了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影响了管理人对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公司对外债权债务情况的审核,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管理人在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的同时,请求依法裁定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分配完结后,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因此,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终结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清算义务人陆加银在本案破产清算程序中,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未向管理人移交该公司的财产、主要账册等,导致本案在破产程序中无法进行清算,给有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明清
审判员 刘媛媛
审判员 相艳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菁
附: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陆加银,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1********,,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保卫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