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23执18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仪征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某,女,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596963421E,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1023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给付141867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0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某、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66、467、46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苏1023执1898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长安
审判员 严 翔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邵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