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23破申11号
申请人:***,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申请人: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氾水镇石桥朱马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596963421E。
法定代表人:陆加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申请人***同意,于2020年9月18日决定将被申请人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9月24日,本院立案登记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同年9月25日,本院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本院的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所涉执行案件9件。其中,未执行完毕案件总标的600余万元。另有正在审理的诉讼案件涉案金额600余万元。经查询,被申请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地为宝应县氾水镇石桥朱马组**,法定代表人陆加银,注册资本2001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节能工程等。
本院认为:一、被申请人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宝应县区域内依据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0余万元。三、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四、被申请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构成法定的破产原因。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明清
审判员 刘媛媛
审判员 相艳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