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如东县土肥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623民初6146号
原告:缪四全,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汜水镇石桥朱马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如东县土肥站,,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江海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6234677654880。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缪四全与被告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德公司)、如东县土肥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四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如东县土肥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遵德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缪四全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遵德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859307元,并承担合理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定)为120000元;二、被告如东县土肥站在被告遵德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遵德公司承包被告如东县土肥站发包的如东县2016年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高标准粮田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两被告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价为5500663元、工期总天数150日历天、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通过南通市竣工验收合格、正式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之后,被告遵德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约定原告向其交纳管理费,标准为工程总价的2%,其余按两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被告遵德公司与原告补签《合同协议书》一份。工程实际开工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完工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2017年11月15日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完成施工任务。2018年8月31日江苏新时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工程审定价为5099307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遵德公司累计支付原告工程款3240000元(该款项内已包括管理费用,被告遵德公司实际收取5500000×3%的管理费),尚欠原告工程款1859307元。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并已审计结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为:工程完工(2017年9月30日)付至50%、通过验收(2017年11月15日)付至90%、审计结束(2018年8月31日)付至95%、余款质保期满后一个月(2018年12月16日)内结清。被告遵德公司应当按照审计价支付原告工程款1859307元,其迟延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如东县土肥站为工程发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如东县土肥站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遵德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如东县土肥站辩称,原告诉称被告遵德公司将工程整体转包给原告施工,该情况答辩人不知情。本案总工程款是5099307元,工程完工后通过验收支付了80%,即已经支付给遵德公司4150000元。本案诉讼过程中,工程于2019年1月25日竣工验收。根据答辩人与遵德公司补充协议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有保质期一年,***按工程款5%比例扣留工程款254965元。案涉工程目前尚有694342元工程款未给付,***254965元按约应于质保期满后退还。原告的其他请求与答辩人无关。
到庭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发包人如东县土肥站就如东县2016年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高标准粮田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遵德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被确定为中标单位,中标价为5500000元。如东县土肥站(发包方)与遵德公司(承包方)于2017年3月15日就上述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中标价5500000元,工期自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8月12日。该合同第12.4.1约定了付款周期:自工程完工后支付50%(以本工程中标价为计费基数);工程通过县级验收支付至90%(以本工程中标价为计费基数);工程审计结束后支付至95%(以本工程施工审计结算价为计费基数),余款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结清。合同第15.4.1条约定质量保修期是从工程通过南通市竣工验收合格,正式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合同还约定自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5%质量保证金。
2017年3月20日,遵德公司与缪四全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就上述项目工程转包给缪四全施工,缪四全向遵德公司交纳合同总价2%的管理费,工程合同价和工期约定同如东县土肥站与遵德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
2017年6月28日,如东县土肥站与遵德公司签订了上述项目工程补充协议,就付款进度进行了变更约定,其中第2项约定:工程完工、通过县级验收后,付款至80%(以本工程中标价扣减未实施部分工程价为计费基数)。以县级验收意见为准。补充协议第3项约定:工程审计结束、通过竣工验收后,付款至100%(以本工程结算审计价为计费基数),同时收取工程结算审计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归还(无息)。
2017年11月15日,上述项目工程进行了完工验收,验收意见为同意通过验收、交付使用。2019年1月25日,南通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项目验收组,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同意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上述项目工程委托南通大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程审定价为5099307元。原告认可如东县土肥站已经向遵德公司给付工程款4150000元,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后有保质期一年,扣留审定价5%比例的***为254965元,认可如东县土肥站尚有694342元工程款未付。
原告自认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以银行凭证(5张)向其支付工程款合计1090000元;还支付原告购买材料款500000元及其他费用1268850元(其他费用是被告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直接扣除了165000元的管理费用以及开票费用216150元)。原告自认被告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工程款3240000元。原告认可工程审定价5099307元,主张该数额减去遵德公司已付的工程款3240000元,遵德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859307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遵德公司与原告缪四全之间是否存在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被告如东县土肥站工程款支付情况,以及是否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如东县土肥站与遵德公司就如东县2016年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高标准粮田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施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遵德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缪四全;缪四全不具有施工资质,该转包协议无效。缪四全系转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且通过了专家组验收,被告遵德公司应参照转包协议约定的工程结算条款向缪四全给付工程款,被告如东县土肥站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到庭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审定价为5099307元均无异议,原告认可如东县土肥站已经向遵德公司给付工程款4150000元,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后保质期一年,扣留审定价5%比例的***254965元后,主张如东县土肥站尚有694342元应付工程款未付,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认遵德公司已向其支付工程款3240000元,主张遵德公司尚欠其工程款1859307元,该主张有双方的转包协议及工程款支付凭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遵德公司之间的工程转包协议无效,向遵德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原告的利息损失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遵德公司尚欠的工程款1859307元为基数,支持自本院立案受理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被告遵德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抗辩权利,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缪四全给付工程款人民币1859307元及利息(以185930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如东县土肥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被告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的上款债务在欠付工程款69434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14元,由被告江苏遵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交纳上诉费人民币2261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竞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