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海安喜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4371号
原告:***,女,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花,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喜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立发街道刘缺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WF2WH8R。
法定代表人:尤红梅。
被告:海安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平桥村二十四组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16812469N。
法定代表人:曹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紫宸,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军,公司督察考核科科长。
被告:南通林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高新区(原海安镇)安平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P3AK53T。
法定代表人:尤明。
被告: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墩头镇毛庄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GWLG8W。
法定代表人:毛文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光,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平桥小区节能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50283846K。
法定代表人:张跃兵。
原告***与被告海安喜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安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南通林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南通龙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达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
审 判 长  孙翠燕
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
人民陪审员  葛和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吉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