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冰玉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4802号
原告:重庆冰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湖南路3号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459917197。
法定代表人:唐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芝钧,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市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巴王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89174Q。
法定代表人:李宗文,总经理。
原告重庆冰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冰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冰玉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冰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4.52元,由原告重庆冰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嘉  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诗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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