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李宗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李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98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77489.4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均不具备处置条件。
4、本院在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欣
审判员 李 俊
审判员 何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晓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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