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终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谷路39号14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70047。
法定代表人:周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然,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新桥社区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93518634X。
法定代表人:梁华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乡雪,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巴王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89174Q。
法定代表人:李宗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廷林,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上诉人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3民初6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35元,减半收取5267.5元,由上诉人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康
审 判 员  柯 言
审 判 员  胡显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冉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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