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3民初303号
原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巴王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89174Q。
法定代表人:李宗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树,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红星路46号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048323163。
法定代表人:李永红。
原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 建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娇娇
书记员刘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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