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3民初3321号之一
原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巴王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89174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铭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香山二路65号附1号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6062LC8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铭加油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98元,减半收取26,549元,由原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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