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5民初245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9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5日,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巴王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8917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92年11月14日,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明路420号6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8KUQX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兑现。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梁平区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按40%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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