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2347号之二
原告: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53502303Y,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西场街道海防大道228号S区2幢。
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亚明,海安市南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春,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瑞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79501313T,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桥港路3号。
法定代表人:景卫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泰公司)与被告南通瑞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6月2日,原告巨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巨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8元,减半收取4369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639元,由原告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义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玉珠
书 记 员 吴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