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347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瑞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2347号之二
原告: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53502303Y,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西场街道海防大道228号S区2幢。
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亚明,海安市南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春,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瑞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79501313T,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桥港路3号。
法定代表人:景卫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泰公司)与被告南通瑞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6月2日,原告巨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巨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8元,减半收取4369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639元,由原告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义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玉珠
书 记 员 吴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