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破申33号
申请人:南通青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南莫镇林庙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1124530C。
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西场街道海防大道288号S区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53502303Y。
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2年3月30日,经南通青墩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墩公司)申请,本院将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泰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4月1日,本院对巨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2021年7月2日,本院作出(2021)苏0621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巨泰公司应向青墩公司支付货款55574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因巨泰公司未按照该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青墩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青墩公司向本院申请巨泰公司破产清算前,上述债权未能执行到位。
巨泰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13日,住所地为海安市城东镇西场街道海防大道288号S区2幢,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等。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状态为存续。巨泰公司现已停产歇业,自2018年起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执行案件4件,申请执行总标的额175万余元。
本院认为:巨泰公司经海安市行政审批局登记设立,住所地为海安市,本院对债权人申请巨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巨泰公司未能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工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其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南通青墩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高 杰
审 判 员 丁 隽
审 判 员 景 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 河
书 记 员 陆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