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36某某与某某、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836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6日生,住海安市。
被告:***,男,1953年11月5日生,住海安市。
被告: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西场街道海防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兵,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市宾王纸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安市城北工业园区贲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恒青,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宾王纸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宾王纸品有限公司的诉讼,并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 霄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时慧明
书 记 员  洪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