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5350230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海安市。
关于***申请执行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21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一、被告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返还原告***114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保全保险费1800元。上述一至三项,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被告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6158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此次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经依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
二、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通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苏F×××××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
三、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仲从梅共同所有的位于海安市××××室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四、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0年7月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电话联系,向其告知了以上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汽车、不动产等财产。被执行人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毛国彬
审判员  杨朋涛
审判员  韩良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唐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