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3198号
原告: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东皇山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倪蔡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娜,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名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名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0元,减半收取计38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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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