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5854号
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王鲍镇元北村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ANDREWIDJAJA。
被告:南通名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南阳镇南阳街中农批综合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陆卫斌。
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名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永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陈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