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财保10号
申请人*祝英,女,汉族,1943年8月20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申请人***,女,汉族,1996年1月21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申请人***,女,土家族,1975年1月1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代理人:钱琴、***,系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名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8年5月24日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279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担保。2018年6月8日,启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劳动争议纠纷,为预防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名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279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6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