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十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洪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南通十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6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9号1号楼8层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0984687354。
法定代表人:杨武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十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万寿南路999号(软件园北区B座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0534572079。
法定代表人:李新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宏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63号新一代国际公寓3幢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52346288X。
法定代表人:史强民,总经理。
郑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南通十一建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宏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豫0103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及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债务,剩余债务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6206号
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同乐
审判员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