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财保21号
申请人:南通十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万寿南路999号(软件园北区B座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0534572079。
法定代表人:李新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海霞,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明村1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41321880R。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申请人南通十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承诺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8月13日,南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交纳申请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十一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剑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