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十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2306号
原告:***,男。
原告:**,男。
原告:***,男。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玲,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十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万寿南路999号(软件园北区B座1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新明,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锦标,江苏省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忠华,男。
原告***、**、***与被告南通十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李忠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雒彩虹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杜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