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03执恢165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江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杨武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十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万寿南路**(软件园******)iv>
法定代表人:李新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宏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新一代国际公寓****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史强民,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郑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南通十一建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宏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豫0103执恢165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