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民终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新河社区长庚路491号4、5层。
法定代表人:丁志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鄂,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永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海门市海永乡永北村18组。
法定代表人:朱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慧,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园园,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永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4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4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东
审判员 张晨阳
审判员 曹 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成以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