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永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168南通市永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4民初3168号
原告:南通市永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海门市海永乡永北村18组。
法定代表人:朱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慧,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新河社区长庚路491号45层。
法定代表人:丁志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鄂,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园园,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姚春雨,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第三人:张志庆,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南通市永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志庆、姚春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市永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永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永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74元,减半收取7537元,由原告南通市永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管吉林
人民陪审员  费贵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