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永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欣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南通市永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4962号
原告:南通市欣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长龙东街300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市永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海门市海永乡永北村18组。
法定代表人:朱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市欣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永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南通市欣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条件已经成就。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欣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1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831(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市欣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媛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同武
书 记 员 黄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