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民辖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永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海门市海永乡永北村18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新河社区长庚路491号45层。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第八工程局)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永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灵公司)、原审被告常德鹏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鹏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4民初30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水利第八工程局上诉称,水利第八工程局与永灵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合同,而水利第八工程局与常德鹏投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约定由水利第八工程局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
永灵公司辩称,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水利第八工程局与常德鹏投公司之间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系无效的约定。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常德鹏投公司未发表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灵公司以水利第八工程局承建江苏国信临海风电项目二期二标段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常德鹏投公司施工,后常德鹏投公司又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永灵公司施工,永灵公司完成施工后,常德鹏投公司欠付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常德鹏投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水利第八工程局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江苏省射阳县境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水利第八工程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水利第八工程局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