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7120号之二
原告:南通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园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82717793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校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9697821XW。
法定代表人:吴奕平。
被告:吴奕平,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海安市。
原告南通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25元,由原告南通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跻峰
书 记 员 杨 静